“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8月15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调整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で?、自然保护地核心?;で纫婪ㄈ范ǖ闹氐惚;で蚺欧拧⑶愕?、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さ囊吧参镒试椿蛘吖抑氐惚;の镏制芟⒌?、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ど肪常贫纬啥曰肪澄廴疚シǚ缸锏那看笳鹕?。
明确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督馐汀饭岢剐谭ㄐ拚福ㄊ唬┝⒎ň?,对承?;肪秤跋炱兰?、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同时,针对实践突出问题,《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依法惩治环境领域数据造假行为,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し煞ü妫敌信盼坌砜芍氐愎芾淼牡ノ晃慈〉门盼坌砜煞欠ㄅ盼鄣男形?,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另一方面,明确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时作从宽处理,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到当宽则宽,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